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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说“酒壮人胆”,午夜时分,男子醉酒后为发泄心中怨气,竟纵火烧屋!一把火后,自己也“凉凉”了……
近日,湖北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放火罪、危险驾驶罪一案,当地法院以危险驾驶罪,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;以放火罪,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8月21日,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案件始末。
原来,今年4月,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撞上路边路牌,致驾驶的车辆和路牌受损。经鉴定,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4.29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。
张某某2019年与妻子离婚,但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。张某某长期不工作且嗜酒成瘾,多次酒后在家中吵架闹事。其间,相关部门曾多次调解。
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,张某某酒后又在家中闹事,阻挠前妻上班,并对前妻大声辱骂,双方发生争吵。张某某为发泄怨气,不顾周边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,将屋内存放的散装汽油淋在沙发上,用打火机点燃,火势造成屋内沙发、被褥等物品被焚毁,后经楼内住户与民警一起将火扑灭。据查,该住所为老旧四层住宅楼,事发时有42人居住,消防设施和天然气都未配备,居民家中都放有液化气罐,若火势未得到及时有效控制,将严重威胁楼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“我平时被很多人看不起,都觉得我靠女人养活,连家人也嫌弃我,我心里积攒了很大的怨气。当时我喝了酒,又被人说我没用,我气不过,就想放火让那些看不起我的人都见识一下我的胆量。”张某某事后说道。
7月,该案移送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。经审查,该院认为张某某为了发泄心中的怨气,故意放火烧坏房屋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放火罪提起公诉。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张某某一人犯数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根据该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当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
“火焰无情,火势难控。放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,纵火行为非常危险,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。”承办检察官提醒,生活中,遇到问题要理智处理,控制情绪,无论如何,都要用合法的方式解决,若因一时冲动、不计后果触犯了法律,最终只能身陷囹圄,悔之晚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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